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002年張某和孫某設立了一家服裝商貿有限公司,按當時規定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同年,因經營需要為了獲取高額銀行貸款,張孫二人找史某幫忙借貸了600萬元到工商局變更登記資本為700萬元,驗資后史某便抽走了700萬元。
因被舉報而受到立案追訴。
律師分析
本案符合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犯罪主體分別是服裝商貿公司、張某、孫某和史某。
2014年祝某和陳某設立了一家美容美體有限公司,按最新規定認繳注冊資本200萬元。次年,為了招商融資需要,將注冊資本變更為1000萬元,但并未按期繳足。
公司因和員工出現勞動爭議糾紛被員工舉報企圖威脅/要挾。
律師分析
本案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因為新公司法實施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討論了刑法第158條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問題,認為公司法修改后虛報注冊資本罪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而本案之公司,并非按照注冊資本實繳制而設立,故不構成犯罪。
1、《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對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范圍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現予公告。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四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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