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二審判決認定,一一五公司申請注冊的115商標在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云計算3項服務類別上因使用獲得顯著性。2014年7月,一一五公司在第42類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云計算、包裝設計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115商標(下稱訴爭商標)。115商標因使用獲得顯著性,可在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云計算、包裝設計、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咨詢等服務上獲得注冊。
在數據大爆炸的今天,眾多互聯網企業爭相角逐云盤市場,而作為較早進入這一市場的廣東一一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一五公司),在與邯鄲市平安防護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因“115”商標而起的糾紛塵埃落定后,因一件申請注冊在云計算等服務上的“115”商標,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簿公堂。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二審判決認定,一一五公司申請注冊的“115”商標在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云計算3項服務類別上因使用獲得顯著性。據此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被訴決定,并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據了解,2014年7月,一一五公司在第42類“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云計算、包裝設計”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115”商標(下稱訴爭商標)。
隨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及商評委以訴爭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一一五公司不服商評委被訴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115”商標在部分服務上可以予以注冊,判定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一一五公司和商評委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一五公司稱,“115”商標因使用獲得顯著性,可在“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云計算、包裝設計、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咨詢”等服務上獲得注冊。商評委上訴稱,一一五公司提交的證據都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服務上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二審法院對一一五公司的服務模式做出認定,二審法院認為一一五公司在“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云計算”服務上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其他服務上未取得顯著性,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兩審法院均認為,該案中的“115”商標由3個普通印刷字體的阿拉伯數字構成,構成要素過于簡單,將其使用在“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云計算、包裝設計、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咨詢”等服務上,相關公眾易認為僅是普通阿拉伯數字的呈現,而不易將其作為商標予以識別,難以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但是一一五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的服務領域,通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能夠發揮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滿足了商標注冊所需的顯著性的特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時還認為,“云計算”服務與“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服務在服務的具體內容方面存在一定的區別,但根據GB/T32400-2015/IS0/IEC17788:2014《信息技術云計算概覽與詞匯》國家標準的相關內容,“云計算”服務與“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服務存在較為密切的關聯關系,因此,在“遠程數據備份、電子數據存儲”服務上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的情形下,其在“云計算”服務上的使用亦能夠發揮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亦具備作為商標注冊所需的顯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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