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公司依法規范設立及運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有關公司資本的形成與維持、股權投資者之間利益的平衡、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公司設立過程中債務的承擔等方面涉及的問題較多,對各方主體利益影響也較大。但《公司法》對上述問題的規定卻相對簡略,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分歧較多,處理上的難度較大。因此發布這一司法解釋對上述問題進行規范。一是落實公司成立前債務的責任主體;。二是確立典型非貨幣出資到位與否的判斷標準及救濟方式;。五是規范限制股東權利的條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義股東、股權權屬的實際享有者以及公司債權人間的利益。
為促進公司依法規范設立及運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有關公司資本的形成與維持、股權投資者之間利益的平衡、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公司設立過程中債務的承擔等方面涉及的問題較多,對各方主體利益影響也較大。但《公司法》對上述問題的規定卻相對簡略,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分歧較多,處理上的難度較大。因此發布這一司法解釋對上述問題進行規范。
解釋(三)從六個方面進行設計:
一是落實公司成立前債務的責任主體;
二是確立典型非貨幣出資到位與否的判斷標準及救濟方式;
三是界定非自有財產出資行為的效力;
四是明確未盡出資義務(包括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的認定、訴訟救濟的方式以及民事責任;
五是規范限制股東權利的條件和方式;
六是妥善平衡名義股東、股權權屬的實際享有者以及公司債權人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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