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實現與公司法人資格滅失時間密切相關,因為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處置必然涉及公司注銷后其法人資格是否滅失以及后續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對各國有關公司注銷后法人資格滅失時間立法進行歸納總結并比較研究,對建構我國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理思路有基礎性的意義。關于公司注銷后法人資格滅失時間的做法可以借鑒先進國家的立法經驗,在我國公司法律框架內進行適當地引入和修正,在堅持我國原有公司注銷核準登記即公司法人資格滅失,其不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得進行任何業務經營的基礎上,賦予其在注銷登記后一定期限內具備就清算之前的權利義務進行處置的主體地位
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實現與公司法人資格滅失時間密切相關,因為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處置必然涉及公司注銷后其法人資格是否滅失以及后續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因此, 對各國有關公司注銷后法人資格滅失時間立法進行歸納總結并比較研究,對建構我國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理思路有基礎性的意義。
第一 ,以德國、意大利、瑞士、中國為代表的注銷登記核準日為公司消滅時間 。 該類公司法人資格滅失時間類型實際采納的是登記要件主義,即核準注銷登記是公司法人資格滅失的必要、也是法定的最后程序。

第二,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的公司注銷登記一定期間后為消滅時間,,?英國清算法?規定:公司通常自登記之日起3個月后解散,應利害關系人申請,可延遲解散,法院有權在公司解散后12年內隨時宣布解散無效 。 美國各州公司法規定:公司從期滿或解散后,可延續一段時間,便于依法進行民事訴訟,逐步清算和終止其業務、處理和轉移其財產,解決其責任,但不得繼續進行業務經營 。
第三,以目本、法國為代表的清算結束為公司消滅時間,即清算結束為公司消滅時間,注銷登記不是公司終止的要件。 只要清算沒有結束,即便登記注銷,公司仍繼續存在。
就以上三種不同類型做法而言,我國傳統公司立法及實踐認同公司注銷即意味公司法人主體資格滅失,公司注銷后相關遺漏債權債務不予處理。 顯然,上述做法不利于公司法律法規利益分配功能的實現,也不利于發揮法人制度立法之初的優越性。 筆者認為,關于公司注銷后法人資格滅失時間的做法可以借鑒先進國家的立法經驗,在我國公司法律框架內進行適當地引入和修正,在堅持我國原有公司注銷核準登記即公司法人資格滅失,其不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得進行任何業務經營的基礎上,賦予其在注銷登記后一定期限內具備就清算之前的權利義務進行處置的主體地位 。 同時對我國清算程序進行與之相適應的修改,使之與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資格保留制度協調統一 ,并真正實現利益分配最大合理化效能的公司注銷后債權債務處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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