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企業(yè)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來降低集團整體稅負就是一種很常見的稅收籌劃。W集團公司就因違規(guī)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優(yōu)惠政策被稅務機關查處。集團內部在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資產(chǎn)收購、債務重組等其他重組事項時,要嚴格遵從稅法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集團內部實施無償劃轉時,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應把握好尺度,在開展企業(yè)稅收籌劃時要劃定界限,要明確任何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劃轉操作都不得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盡可能地避免稅務風險。
集團內部的稅收籌劃在集團的日常運營過程中很常見。其中,利用企業(yè)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來降低集團整體稅負就是一種很常見的稅收籌劃。但是,如果在操作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相關稅法規(guī)定處理,就可能會有很大的稅務風險。近日,W集團公司就因違規(guī)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優(yōu)惠政策被稅務機關查處。

癥狀:短期頻繁轉讓引關注
2015年3月23日,山東W集團公司將旗下7家全資子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青島甲集團全資子公司A公司,轉讓對價合計為27.10億元。2016年10月11日,A公司與同一集團下的全資子公司B公司和全資子公司C公司簽訂《股權無償劃轉協(xié)議》,將W集團公司旗下7家全資子公司全部股權無償劃轉。僅兩個月后,B公司和C公司又分別通過產(chǎn)權交易所掛牌這7家公司各90%的股權,最終由乙集團的M公司接手,支付對價合計為41.84億元。
經(jīng)了解,這一連串股權轉讓的實質,是W集團公司將旗下7家全資子公司持有的青島市某區(qū)的7宗商住用地。A公司買入上述地塊后,轉讓給M公司并取得轉讓收益。整個過程共三個環(huán)節(jié)涉及轉讓稅款。其中,
第二次是2016年10月,甲集團A公司與同一集團的B公司、C公司之間的內部股權劃轉,因作了特殊性重組備案,未確認轉讓所得;
第三次是2016年12月,B公司和C公司將W集團公司旗下7家全資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集團外的M公司。
兩次股份轉讓時間跨度極短,只有兩個月。特別是第二次股權轉讓還享受了特殊性重組待遇,這種異常情況引起了稅務機關的注意。
診斷:特殊稅務處理不適用
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資產(chǎn)(股權)劃轉企業(yè)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yè)重組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中有關資產(chǎn)(股權)劃轉適用“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問題予以了細化和明確。根據(jù)規(guī)定,對受同一居民企業(y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chǎn),凡符合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chǎn)劃轉后連續(xù)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chǎn)原來實質性經(jīng)營活動等條件的,可暫不確認所得,劃入方企業(yè)以股權的原賬面凈值確定計稅基礎。
顯然,A公司將7H股權劃轉給B公司和C公司兩個月后,就將被劃轉股權作了轉讓,不符合“連續(xù)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原來實質性經(jīng)營活動”的規(guī)定。甲集團的一系列行為是出于避稅目的,鑒于A公司近5年無可彌補虧損,如果直接轉讓W集團公司旗下7家全資子公司給M公司,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4.36億元。而B公司和C公司近5年可彌補虧損額為3.92億元和1.67億元。通過這兩家公司來轉讓,只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2.96億元,少繳納1.4億元(4.36-2.96),集團整體稅負減少32.11%。最終,稅務機關否定了甲集團的稅收籌劃方案,即利用內部巨虧企業(yè)的可彌補虧損額減少集團股權轉讓整體所得稅負擔。
處方:資本運作莫觸碰底線
集團內部在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資產(chǎn)收購、債務重組等其他重組事項時,要嚴格遵從稅法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集團內部實施無償劃轉時,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應把握好尺度,在開展企業(yè)稅收籌劃時要劃定界限,要明確任何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劃轉操作都不得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盡可能地避免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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