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滿足下列條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未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與第三人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既未通知其他股東,更未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該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公司法關于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之規定,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仍然有效。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為有效協議,理由主要有四,公司法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主要系為規范股權對外轉讓程序,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屬性,應為管理性規定(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認定協議無效的依據。
股權自由轉讓是公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權可在股東之間內部轉讓,也可由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
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屬于公司股東共同意思自治范疇,轉讓程序、轉讓條件等按各股東共同簽署的合資協議或公司章程規定辦理即可。本文今天討論股權對外轉讓問題。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滿足下列條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三個條件可總結為一點:對外轉讓股東應經其他股東同意。那么,未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與第三人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公司法及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未作規定,司法實踐存在不同判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9期)發布的股權轉讓案例中,法院認為,“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既未通知其他股東,更未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該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然而,隨著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出臺及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如新疆高院等)開始有判決認為,公司法關于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之規定,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仍然有效。
筆者認為,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為有效協議(至少是效力待定),理由主要有四:公司法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主要系為規范股權對外轉讓程序,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屬性,應為管理性規定(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認定協議無效的依據;公司法沒有規定“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股東不得對外轉讓股權,或股權行為無效”;鼓勵交易、增進社會財富、盡量促使合同有效是合同法基本原則及價值追求,認定協議無效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穩定及善意第三人權益的保護;有人民法院判例支持。
當然了,從最大限度保障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的角度出發,股權轉讓方于轉讓前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自然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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