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共中央1982年第19號文件《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府》規定,不在宗教場所宣傳無神論,也不在非宗教場所宣傳宗教。本標準所指的宗教為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信仰。但是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團體或興辦自養企業。宗教組織和宗教自養企業可以將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前提是這個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在全國是唯一的,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中共中央1982年第19號文件《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府》規定,不在宗教場所宣傳無神論,也不在非宗教場所宣傳宗教。
本標準所指的宗教為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民間信仰主要指媽祖等民間信仰。
一、在商標審查中,不得在任何商品和服務上將宗教或民間信仰的偶像、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活動場所名稱等作為商標注冊。
1、宗教或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及其組合,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例:佛公
達摩禪
觀音
阿拉(伊斯蘭教稱真主,也作安拉)
摩西(基督教先知)
天主大高(HIGHYELLOWGLOBE)
圣母(天主教指基督的母親)
圣子(天主教指基督)
CHRIST(意譯:基督)
默娘MONIANG(媽祖本名)
2、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圖形及其組合,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例:金山寺(佛教寺廟)
重陽宮(道觀,供奉全真派祖師王重陽)
碧霞祠(道觀,供奉碧霞元君)
玄妙觀(常見道觀名稱)
但是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團體或興辦自養企業。宗教組織和宗教自養企業(經授權)可以將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作為商標注冊,但前提是這個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在全國是唯一的,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的利益。
例:少林寺(注冊人:河南少林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雍和宮(注冊人:北京雍和宮管理處)
塔爾寺(注冊人:青海省湟中縣塔爾寺藏醫院)
3、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例:禪花CHANHUA
佛燈
真武ZHENWU
梵(其意與佛教有關)
正一(道教教派之一)
金真(道教教派之一)
CATHOLIC(意譯:天主教)
二、與宗教有關系,但聯系不緊密,或有其它含義的商標可以注冊。
例:佛頂山(確有此山)
般若花(般若為佛教用語)
佛手(具有其它含義)
NIRVANA(意譯:涅磐)(佛教用語,意為重生。已泛化)
太極(道教主要標志,但是已經泛化)
三清山(道教最高神的合稱,但是有其它含義)
優素福(伊斯蘭教常用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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