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chǎn)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jīng)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公司注銷前,依法成立清算組,通知、公告?zhèn)鶛嗳松陥髠鶛嗍潜仨殻咨铺幹霉镜呢敭a(chǎn),積極處理公司債務,以免債權人把手伸向股東等人的個人腰包。
當公司陷入困境難以維續(xù)之時,解散并注銷公司也實屬無奈之舉。在選擇注銷公司之前,不少股東會心存僥幸地認為公司注銷后,債權人無法要求公司償還債務,公司就此“躲過一劫”?事實上,如果公司要注銷,公司債務沒有處理妥當,股東、董事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均可能面臨賠償風險。
法律規(guī)定了公司在注銷之前應成立清算組,而清算組的任務之一,便是通知、告知債權人,據(j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之規(guī)定,清算組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后,在公司清算時會以公司的財產(chǎn)進行償還。
若公司未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清算的或惡意處置公司財產(chǎn)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可能要承擔如下賠償責任:
01—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chǎn)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02—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03—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chǎn)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jīng)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4—
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注銷前,依法成立清算組,通知、公告?zhèn)鶛嗳松陥髠鶛嗍潜仨殻咨铺幹霉镜呢敭a(chǎn),積極處理公司債務,以免債權人把手伸向股東等人的個人“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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