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新加坡居民從中國取得的按本協定規定可以在中國征稅的所得,根據新加坡關于在其他國家所交稅款允許抵免新加坡稅收的法律規定,新加坡將允許對該項所得無論是以直接或扣繳方式交納的中國稅收,在該居民新加坡所得的應交稅款中予以抵免。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的規定,新加坡居民企業從中國取得的可以在中國征稅的所得,在中國繳稅后,允許新加坡所得的應交稅款中予以抵免。
案例概況
新加坡吉祥公司持有香港吉祥公司100%股權,香港吉祥公司持有上海吉祥科技公司100%股權(香港吉祥公司的非貨幣資產僅為持有上海吉祥科技公司股權),問新加坡吉祥公司將其持有香港吉祥公司27%股權轉讓給新加坡如意公司是否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稅務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 ...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新加坡居民從中國取得的按本協定規定可以在中國征稅的所得,根據新加坡關于在其他國家所交稅款允許抵免新加坡稅收的法律規定,新加坡將允許對該項所得無論是以直接或扣繳方式交納的中國稅收,在該居民新加坡所得的應交稅款中予以抵免。
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抵免中,繳納的中國稅收應視為包 括假如沒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給予免除、減少或退還而可能繳納的中國稅收數額。
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的規定,新加坡居民企業從中國取得的可以在中國征稅的所得,在中國繳稅后,允許新加坡所得的應交稅款中予以抵免。
綜上所述, 新加坡吉祥公司轉讓其持有香港吉祥公司27%股權,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規定中國應稅財產,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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